为适应我院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教育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学以致用、鼓励上进、合约管理的原则,根据我院师资现状和发展规划,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条件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报考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具有2年以上的校龄,同时应满足当年国家招生有关规定。
2、报考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同时应满足当年国家招生有关规定。
1、个人申请。教职工向所在院部、处室提出申请,报考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者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历学位教育申请审批表》。
2、审核。院部根据申请人所承担的工作、本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及学科整体工作情况,签署意见;处室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情况,签署意见。各院部、处室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
3、审批。申报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职工,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上述教育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院长审批。
4、时间安排。每年9月为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和教务处审核时间,10月为学校审批时间。
1、考取统招研究生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2、考取定向或委培研究生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相关合同。
3、教职工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按在职职工管理,学习期间必须与所在院部、处室保持联系。
1、考取定向、委培研究生,学习期间暂停发工资;档案仍由学校管理的可每月借月工资的50%;毕业回校工作后,学习期间暂停发的所有工资一次性补发。
学习期间不承担额定工作量者,不参加校内津贴分配;仍参加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和工资调整按在岗教职工对待。
2、在职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不承担额定工作量者,不参加校内津贴分配。
1、学费和委培费。经学校批准考取的定向研究生、委培研究生其学费和委培费全部由本人垫付。
2、报销标准。经学校批准考取委培、定向研究生以及在职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按规定办理报销学费或委培费手续,其它费用自理。
(1)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学校报销全部学费或委培费。
(2)2006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学校报销全部学费或委培费;
(3)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学校报销学费或委培费的50%;
3、报销程序。教职工学习期满后,委培或定向研究生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原件、在职攻读学位者持学位证原件、《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历学位教育申请审批表》以及有效的学费或培养费发票到组织人事处审核,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报销申请表》,并办理报销手续。
定向、委培硕士毕业后,自毕业起,必须为学校服务满4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自毕业起,必须为学校服务满6年。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自获得学位起,必须为学校服务满2年。
被培养者在服务期内向校外流动(含调出、辞职、报考统招研究生、长期逾期不归等),属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2、上学期间学校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等)按如下公式计算偿还学校:偿还学校费用=学校支付费用÷规定服务期时间(年)×服务期内未完成时间(年)。
3、凡已购买学校住房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处理;未购买住房的,须将学校提供的住房交回。
为了加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学校有计划、有步骤地选送部分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国内访问学者的形式进修。期限一般为1年。进修的教师其进修的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对口、任现职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进修期间或学成回来较短的时间(一般1年)内,须完成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进修费用先报销60%,规定的科研成果完成后再报销其余40%。
为使部分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了解学科领域的最新进展、最新成果和学术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中级职称以上具有课题的教师每隔2 年可参加一次专业对口的高级研讨班,其培训费、交通费由学校承担,其它费用由科研经费支出。
根据学校专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为完成新开课程的教学任务,可选送部分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单科进修或骨干教师进修班;实验技术人员为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可选送参加短期业务培训。期限一般半年以内,费用由学校承担。
教职工参加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差旅费按标准报销,其它费用自理;考试不合格需补考者所有费用自理。
(一)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各院部、处室每年选送脱产学习的教职工一般应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10%以内。已脱产学习过1年及以上者,4年内一般不再安排1年及以上的脱产学习。已参加过不脱产学习1年以上者,2年后方可再次学习。
(二)经批准报考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有效期限2年,2年内未考取者,3年内不批准其申报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
(三)考取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者,持入学证明到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
(四)教职工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前须到组织人事处备案,学习结束后须到组织人事处报到,递交学习总结和成绩单。学习总结和成绩单由人事处归入个人档案。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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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考 类 别 (统招、委托培养或定向、在职脱产、在职不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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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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