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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议事规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24   浏览:

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总支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学院党委的有关文件、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学院发展总体规划、重要决策、方案、工作部署及相关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人事、财务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维护稳定等工作的重要问题。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理论学习,开好民主生活会。

5、讨论其他应由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议事时,应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召开相应会议进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事先进行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学论证,不得搞临时动议。会前,还应将议题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

2、会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除紧急事项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所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因故缺席,该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

3、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会议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4、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一般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5、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向缺席的班子成员传达。

6、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详细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讨论通过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项时,可要求与会人员签名。

7、会议纪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印发。

三、议事制度

1、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或其他总支成员召集并主持。

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总支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3、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4、对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每位总支成员及相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决议。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或有不同意见,应提请党总支重新研究。

5、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时,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四、监督措施

1、党总支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2、领导班子成员自觉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监督,并按照分工对集体决定事项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